原告:卢某,男,……
被告:孟某,男,……
原告卢某诉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西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被告孟某欠原告水泥款36570元,后来偿还了10000元,尚欠水泥款2657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孟某岚辩称:被告欠原告钱26570元是事实,但从原告处购买的水泥已卖给他人,至今未收到货款。原告应等被告把货款收上来再要求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孟某从原告卢某处购买水泥,欠款36470元,并写下欠据。被告后来偿还了10000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欠原告卢某水泥款2657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孟某岚承认欠款的事实,应依法偿还原告水泥款26570元。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偿还原告卢某水泥款265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西敏
二О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