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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乡渣梨洞村X组与被告XX市人民政府、第三人XX市X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X乡X村X组。

代表人何XX,男,该组组长。

被告XX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XX市五岭广场。

法定代表人瞿X,男,该市市长。

第三人XX市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赵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市X乡X村X组与被告XX市人民政府、第三人XX市X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XX市X乡X村X组于201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市X乡X村X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市X乡X村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市X乡X村X组承担。

审判员石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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