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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与王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吴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车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吴堡县民政局干部。

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吴堡县工商局干部。

被执行人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吴堡县检察院干部。

车某与王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吴民初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某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车某借款30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车某借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宋某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车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

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宋某清偿车某借款本金人币40000元;剩余借款3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于2012年5月9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宋某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950元,由王某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

审判员白爱国

审判员张探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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