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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闫士界(已判刑)、葛玉振、安东(另案处理)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盗走刘×ד飞彩”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40元,销赃后分肥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闫士界供述,被害人刘一×陈述,证人刘二×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戴彦欣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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