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冯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冯某丙诉被告冯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丙到庭参了加诉讼,被告冯某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4日,被告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被告承诺用期半年,月息2分。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10月24日被告出具的借款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数额与时间。
被告冯某丁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还款。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丁偿还欠原告冯某丙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曲继峰
审判员李桂玲
人民陪审员刘某森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