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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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刘某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湖南省茶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海飞,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杰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区X路西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魏都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司机,住(略)。

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新余市抱石东大道X号。

被告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管理委员会抱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某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某市高某大道邮政大楼旁。

负责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中段X号。

负责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泉,江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住(略)。

原告彭某与被告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魏都营销服务部、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刘某丁、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某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宜春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四方物流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四方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魏都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保魏都营销服务部”)、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保许昌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刘某丁、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发汽车运输公司”)、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汽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高某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2010年4月6日5时51分许,赵某生驾驶被告河南四方物流公司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往南行某至京珠高某公路Xkm路段时,与前方因道路堵塞将车停驶在右侧行某道上的由原告彭某驾驶的湘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同时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又与停驶在左侧行某道上的由湖南省衡阳市X村驾驶人张治伟驾驶的湘x号普通货车相刮擦。之后湘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撞击力的推动下又与停驶在硬路肩上的由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驾驶人赵某喜驾驶的被告河南四方物流公司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同时又与停驶在右侧行某道上的由湖南省邵阳市X组X号驾驶人刘某丁杨驾驶的湘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刮擦。之后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撞击力的推动下又与停驶在其前方的由被告刘某丁驾驶的赣x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赵某生、乘车人杜某灿当场死亡,六车不同程度受损,湘x号货车车上货物及公路受损的交通事故。另查明车辆豫x号车系河南四方物流公司所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赣x系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某支公司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的违法行某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62073元、吊车费3600元、拖车费2500,共计68173元。2、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1000元。货物定损费2500元。3、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停业损失费6966.5元(修车时间4月6日到7月19日。运输业为25428元/年,停业100天)。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四方物流公司辩称:一、河南四方物流公司不是豫x号解放牌车的所有权人,该车的所有人在2010年4月6日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的乘车人杜某灿,该车是杜某灿个人出资从四方物流公司购买的,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实际所有人为杜某灿,该车在运营期间从未向公司交纳过任何费用。2011年元月份该车的实际车主杜某灿的家属已向河南省许昌市X区法院起诉时,诉状中已认可。二、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及不计免赔。三、因该车的实际车主已死亡,家里非常困难,所以四方物流公司也未在法院追加实际车主,原告起诉的赔偿损失费又在保险额度以内,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所有费用。

二、河南四方物流公司不是豫x号解放牌车的所有权人,该车的所有人是杜某,该车在四方物流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3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卖给了实际车主杜某,该车在营运期间所有事情都有实际所有人承担,而非四方物流公司。二、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原告彭某起诉的赔偿损失费又在保险额度以内。恳请法院依法判除保险公司赔偿所有费用。综上,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驳回原告彭某对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刘某丁辩称,一、刘某丁是本次事故纯粹的受害者。2010年4月6日5时许,刘某丁驾驶的赣x号厢式货车,行某在京珠高某湖南段477km路段处,见前面道路交通堵塞,且停有许多车辆,答辩人便本能地将车依次停下,不久后面的第5辆车追尾,接连接上刘某丁的车,致使刘某丁的车辆同时受到损害,事故发生时,后面车辆都知道此事,但由于情况紧急,在处理现场时,没有刘某丁的申辩的机会,刘某丁的车辆也不例外地被扣留40多天,耽误某运,失去收入和费用开支,刘某丁受原告的牵连,而造成经济和车辆的损失。二、刘某丁对本次事故的处理意见。这次事故的发生,给刘某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是由于后面5辆车连锁相撞的事故所致,应由后面5辆车(包括原告)赔偿我的损失并返还刘某丁的押金。

被告和顺汽运公司辩称,一、本事故中,刘某丁驾驶赣x车辆法定车主是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0年1月15日,该车辆的保险相关手续已经转移登记为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而本事故发生于X年X月X日。因此,我公司并不是原告诉称本案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事实上,本事故与我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我公司也不存在承担本事故法律赔偿责任的情形。二、赣x车辆在第九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现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诉请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重新计算。

被告琼发汽车运输公司辩称,一、原告彭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1、该事故是一起连环追尾事故,原告彭某驾驶的湘x号车是该事故现场车道最末车辆。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应该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同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可是原告并未执行。因此,原告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琼发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就原告驾驶的湘x车而言,以其有因果关系的车辆为豫x车和赵某喜驾驶的豫x号车及张治伟驾驶的湘x、刘某丁杨驾驶的湘x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严重错误,请法院予以更正;自道交法实施以后,交通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证据来使用,而不能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其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也是由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少了“责任”二字,这充分说明该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请法院依法更正。二、琼发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琼发汽车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该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琼发汽车运输公司为赣x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四、原告的主体不符。从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来看,该批损坏货物的货主不是原告彭某所有,且没有赔给真正的货主或其他有法律关系的人,仅靠宜章大家乐副食品商行某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二张证明不能反映被答辩人彭某已赔偿了该批货损的事实。因此,彭某就不能行某代位追偿权。况且这二张证明自相矛盾:其一,金额不符,其二,总共货损52087元,怎么彭某在同一天分别赔偿给宜章大家乐副食品商行80595.3元,同时又赔付给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81000元。其三,没有赔付的发票或银行某帐票据等,退一步讲,即使要赔偿货损也应以郴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52087元为准。五、原告起诉车损费用过高,且没有依据证明其损失。1、车辆损失应由物价部门的定损为依据,保险部门无权定损,况且2010年5月14日交警就制作了认定书,认定书上湘x没有责任,那么该车的保险人就不应在5月26日去定损,其定损结果也是无效的,只能由物价部门定损。2、车辆没有修理发票;不能证明车辆的具体损失。六、营运损失不应支付。即使停运也只有修复期几天,可是原告的车修理了100天,退后讲,即使处理了100天也是原告怠于管理造成的,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七、该案应暂缓审理。因该案是连环追尾事故,为便于公正、合理地按比例赔偿各受害人,请求将该案和另外二位死者家属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

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春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我公司认为第三项诉请属间接损失,按机动车保险条款第9条1项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二、我公司被保险人未购买商业险不计免赔险,按三者险第17条规定我公司有5%的免赔率。三、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公司保险车与赵某喜投保的车辆均负事故次要责任,我公司认为是按份责任,我公司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15%以下的赔偿责任为宜。四、商业第三者险规定,应先减去强制险的赔偿范围,再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理赔。

被告太平洋财保高某支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5时51分许,赵某生驾驶被告河南四方物流公司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往南行某至京珠高某公路Xkm路段时,与前方因道路堵塞将车停驶在右侧行某道上的由原告彭某驾驶的湘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同时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又与停驶在左侧行某道上的由湖南省衡阳市X村驾驶人张治伟驾驶的湘x号普通货车相刮擦。之后湘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撞击力的推动下又与停驶在硬路肩上的由赵某喜驾驶的被告河南四方物流公司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同时又与停驶在右侧行某道上的由湖南省邵阳市X组X号驾驶人刘某丁杨驾驶的湘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刮擦。之后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撞击力的推动下又与停驶在其前方的由被告刘某丁驾驶的赣x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赵某生、乘车人杜某灿当场死亡,六车不同程度受损,湘x号货车车上货物及公路受损的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某公路管理支队2010年5月14日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公交认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赵某生在夜间且雨天驾驶机动车车速过快,其行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某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某,以及遇有沙尘、冰某、雨、雾、结冰某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某速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赣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刘某丁、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赵某喜分别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占用硬路肩停车,其行某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某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或者右侧路肩超车、停车,本车道最末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应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湘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彭某无与此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4、湘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刘某丁杨无与此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5、湘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治伟无与此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6、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杜某灿无与此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赵某生驾驶的豫x号车的登记车主是河南四方物流公司,河南四方物流公司陈述该车的实际经营人员系杜某灿,杜某灿在该次事故中已经死亡,豫x号车在财保许昌市分公司魏都营销服务部购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限额20万元。该车驾驶员赵某生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赵某喜驾驶的豫x号货车的登记车主是河南四方物流公司,该车的实际经营人是杜某,被告河南四方物流公司提供了2009年12月23日与杜某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车辆合同。约定豫x车为185000元,首付74000元,余111000元,杜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偿付河南四方物流公司,期限24个月,至2011年12月23日偿付完毕,在杜某全某付清购车款之前,河南四方物流公司保留豫x车辆所有权。该车在被告财保许昌市分公司购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金额30万元。被告刘某丁驾驶的赣x货车的登记车主是琼发汽车运输公司,和顺汽运公司是该车投保人,2010年1月23日投保人更改为琼发汽车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春中心支公司购交强险与商业险,商业险理赔额50万元。原告湘x车经财保郴州市分公司定损金额为62073元。原告湘x车因受损用高某吊车费3600元,拖车费2500元。郴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受耒宜大队苏仙中队、彭某委托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郴苏认鉴字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湘x车随车货物伊利牛奶损失52087元,用货物定损费2500元。原告提交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4月10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承运的伊利牛奶受损,原告交该公司赔偿款81000元。宜章大家乐副食商行某具证明,其是宜章县伊利液态奶经销商,证实因伊利牛奶受损,其获得赔偿80595.3元。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杜某为本案被告。太平洋财保高某支公司系太平洋财保宜春中心支公司的下属机构,太平洋财保宜春中心支公司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张治伟驾驶的湘x车、刘某丁杨驾驶的湘x号车在交强险无责财产限额内100元的赔偿。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豫x车、豫x车、赣x车的车辆信息、行某、保险单、财保郴州分公司对原告车辆的损失确认书、湘x车维修票据、(2010)郴苏认鉴字第X号货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赵某生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丁、赵某喜应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豫x号货车的登记车主是河南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其实际经营人杜某灿,驾驶人赵某生已死亡,河南四方物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经营管理的责任,对豫x号货车在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该车驾驶人赵某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根据造成本次事故原因力,被告河南四方物流公司对原告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豫x车的登记车主是河南四方物流有限公司。豫x车系被告杜某从河南四方物流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由杜某经营、使用,四方物流公司仅是保留车辆所有权,故,该车在从事经营运输业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驾驶人赵某喜系杜某雇请的司机,其在本次事故中与赵某生共同承担次责,无重大过失、故意行某,其侵权行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亦由雇主即接受劳务方杜某承担。根据赵某喜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情况,本院认定杜某对原告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赣x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琼发汽车运输公司,对该车负经营管理责任,该车驾驶员被告刘某丁在此事故中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琼发汽车运输公司、被告刘某丁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和顺汽运公司与赣x车无利益关系,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三车赔偿义务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财保许昌分公司魏都营销服务部、财保许昌分公司、太平洋财保宜春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某偿。财保许昌分公司系财保许昌分公司魏都营销服务部的上级机构,应与财保许昌分公司魏都营销服务部对豫x车共同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春中心支公司辩称有5%的免赔率,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投保人明确告之,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确认如下:原告车辆损失62073元、吊车费3600元、拖车费2500元、货物定损费25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货物损失经郴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物损失为52087元,本院确认原告货物损失52087元。原告主张其车辆停业损失费6966.5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彭某车辆损失62073元、吊车费3600元、拖车费2500元、货物损失52087元、货物定损费2500元,共计1227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魏都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内赔偿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理赔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减去原告自愿放弃湘x车、湘x车应分别在交强险无责财产赔偿限额100元的赔偿责任即200元,尚余116560元,由被告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81592元,被告杜某赔偿17484元,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17484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魏都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内对被告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81592元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抵减被告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内对被告杜某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17484元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抵减被告杜某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内对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丁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17484元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抵减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丁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不享有以上一、二项重复赔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某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3元,由被告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431元,被告杜某承担521元,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丁承担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鹏

审判员曾郴卉

人民陪审员张莲英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英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某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某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某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某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某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某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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