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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吊装运输分公司,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x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X单元X层X号。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吊装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四方台立交桥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甲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司机。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4日,原告驾驶辽x出租车行至解放路东立交桥上时与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吊装运输分公司所有的辽x货车相刮擦,造成原告车辆经济损失x元,且造成原告车辆停运18天,停运损失4860元。该事故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东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60元,被告同意适当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吊装运输分公司、被告赵某某于2010年2月4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某某经济损失2500元;

二、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某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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