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阳市烽火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X街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富阳市烽火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13日,出票人为平原机器厂(新乡),收款人为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富阳市烽火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铁莹莹
审判员胡某山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