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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抗艾滋病、结核病及疟疾病环球基金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抵抗艾滋病、结核病及疟疾病环球基金(x,x),住所地瑞士维尼尔市比兰多奈6-X号(6-x,x)。

法定代表人乔恩•李某(x),公关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俞某,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为抵抗艾滋病、结核病及疟疾病环球基金(简称环球基金)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1月13日,上诉人环球基金的委托代理人俞某,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接受了本院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基金于2005年11月17日提出第x号“x及图”(简称申请商标)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有关对世界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研究、改善健康条件及对上述疾病认识的慈善募捐。2006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略)号《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环球基金不服上述《驳回通知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X号《关于国际注册第X号“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X号决定),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经国际注销程序已被删除,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结案。

环球基金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X号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x”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基金会的名称,虽然该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亦会起到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但该标示作用与商标所起到的标示作用不同,不具有商标所通常具有的表现形式。虽然申请商标同时亦包含有图某部分,但其与文字部分相结合亦未使其产生强于该文字部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环球基金虽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使用情况,但其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亦不具有获得显著特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环球基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理由为:一、申请商标的图某及文字部分具备商标的显著性。首先,申请商标中图某部分本身是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商标中图某部分在整个商标中所占比例十分显著。其次,我国商标法从未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也从未认为仅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缺乏显著性而排斥该等商标的注册。再者,申请商标中含有“Fund”(基金),但是,“x”(环球)一词本身也具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因而“x”没有违反《商标审查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整体具备可注册性。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当商标外文虽有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时,该商标依然具备显著性。本案申请商标整体并非仅仅只是或者主要描述、说明所使用服务的内容或特点。商标文字部分为环球基金的英文商号,即使其构成要素暗示了服务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也应认定为具备显著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为第x号商标(见下图),其申请注册人为环球基金,申请日为2005年11月17日。该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有关对世界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研究、改善健康条件及对上述疾病认识的慈善募捐。

申请商标(略)

2006年6月26日,商标局作出(略)号《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环球基金不服《驳回通知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其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已获得注册且申请商标的图某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部分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6类、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为证明其实际使用情况,环球基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证据:

1、在环球基金官方网站上打印的环球基金相关介绍及运作的中文资料;

2、在环球基金官方网站上打印的中文版的环球基金在2006年开展工作的每月进度报告;

3、在环球基金官方网站打印的中文版的申请资金的表格;

4、环球基金2003年、2004年、2005年出版的年报;

5、环球基金出版的《全某基金会30个月内的巨变》一书,书中提到环球基金对中国各级医疗研究机构以及防治艾滋病机构给予的资金支持;

6、环球基金出版的介绍环球基金的宣传册《x》文中提到在中国开展的疾病预防与药物研究活动。其中,在21页提到“x,x.”(“在中国新药开发过去十年中已证明是十分有效的,迄今无抗药性记录。”);

7、环球基金内部政策文件以及申请表和建议指南。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第X号决定。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x”为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相关公众根据一般认读习惯易将申请商标以环球基金的名称,而非商标形式加以识别记忆,故用作商标使用缺乏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环球基金提交的证据可证明环球基金具有一定影响,但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以商标形式使用而具备了可注册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我国也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及《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经国际注销程序已被删除,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结案。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略)号《商标驳回通知书》、环球基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某、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规定,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图某和文字组合商标,但图某与文字部分相结合未使图某产生强于文字部分的显著性,其中显著认读的文字部分“x”为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相关公众根据一般认读习惯易将申请商标认为系基金会的名称,因此申请商标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环球基金虽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使用情况,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以商标形式使用而具备了可注册的显著性。综上,环球基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为抵抗艾滋病、结核病及疟疾病环球基金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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