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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程某丙、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

被告程某丙。

被告程某丁。

2012年1月16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程某丙、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恒轩适用简易程某丙,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程某丙、程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时支付被告彩礼52000元,后发现被告程某丙与他人关系暧昧,多次劝说未能凑效,他遂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二被告拒绝,无奈诉请二被告退还彩礼5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程某丙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大部分属实,唯她未与他人关系暧昧,现只愿退还3000元彩礼。

被告程某丁辩称:他为女招婿,前提是男方要有经济基础,能负担起结婚的相关费用。订婚时收取男方52000元彩礼属实,当初说的是一包袱包,男方出此钱以后为结婚之事不再出资。该笔款他已用于婚房装修所剩无己。现原告单方退婚他愿适当退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初原告宋某和被告程某丙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提出原告在订婚时支付彩礼52000元,一包袱包此后为结婚之事原告不再出资。原告同意后将52000元彩礼通过媒人赵某某交给被告程某丁。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程某丙举行订婚仪式。嗣后原告与被告程某丙下班后回家居住生活约一个月。被告程某丁即开始装修位于程某丁家中二楼上属原告与被告程某丙之婚房,原告宋某参与部分装修拉料、运料等。原告与被告程某丙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阻止婚房装修,经调解后两人关系和好。但时隔不久,两人又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再次阻止婚房装修,被告程某丁则将婚房装修完毕。原告与被告程某丙的关系无法恢复加初,原告遂不愿结婚并要求返还彩礼52000元。生活期间为被告程某丙的其它花费,原告自愿不予提及。被告程某丁、程某丙表示原告单方退婚只愿部分返还彩礼。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请返还。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以达成婚姻为目的而支付被告彩礼52000元是一种附条件的给付,现双方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故该附加条件并未成就,原告所给付的钱款被告应予退还。被告收取该款后即进行婚房装修,同时被告为装修婚房亦有一定的投入,现原告悔婚,被告亦遭受一定的损失,加之婚房现已实际装修,装修物无法变现,故原告主张彩礼可由被告适当酌情返还。为稳定社会秩序,构成和谐社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丁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原告宋某彩礼40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宋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程某丁承担800元,连同上述钱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恒轩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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