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中区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申请人范某要求宣告王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范某诉称:王某系申请人范某的配偶,因突发精神病,于2006年12月15日跳入长江后下落不明,至今没有出现,故起诉要求宣告王某死亡。
经查: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系范某的配偶,于2006年12月15日跳入长江后即下落不明,至今没有出现。范某起诉来院,要求宣告王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2月21日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范某的陈述、《重庆日报》公告、公安机关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等相关书证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于2006年12月15日跳入长江后即下落不明,至今没有出现,复经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后,届时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死亡。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巫松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雷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