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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诉苏某确某合同有效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系咸阳市X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康某诉被告苏某确某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保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被告苏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中介机构介绍,经与被告协商,原、被告于2011年4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咸阳市X区X路咸阳中学住宅小区面积73住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但至今被告未履约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其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某、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2、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某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属实,但被告现已年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且原告已全某支付房款的事实。

被告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一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合议庭对其予以采信。

合议庭根据庭审调查及采信的证据,确某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4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自愿将其位于咸阳市X区X路咸阳中学住宅小区面积73、所有权证号为咸渭房权字第X号住房一套出卖于原告,房款总价为19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且被告已向原告出具了房款收条,但至今被告未履约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自由意思表示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某房款,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确某合同有效、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苏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康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保理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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