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贺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XX

被告冯XX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小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贺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争吵后总是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的冷战,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多次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因为财产分割和小孩的抚养权的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于2011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原告为孩子的成长考虑,撤回了起诉,但夫妻感情未能和好,更趋恶化,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冯XX辩称:被告与原告相识两年后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结婚后将一切心思投入到家庭中,尽到了妻子应尽的责任,而原告经常夜不归宿,对女儿不管不顾,自2010年后原告不再支付家庭任何开支,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XX与被告冯XX于2003年12月12日在郴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贺韵淇;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婚后财产有: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市政府东湾院A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略)),东风日产骐达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x);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XX与被告冯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贺韵淇由被告冯XX抚养,由原告贺XX从2015年5月3日起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婚生女孩贺韵淇从2012年5月3日至独立生活时止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实际支出的正式票据,由原告贺XX承担60%,被告冯XX承担40%,以上费用定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各支付一次,原告贺XX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以上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婚生女孩贺韵淇自行选择;

三、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市政府东湾院A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略))归被告冯XX所有,房屋过户的费用由被告冯XX承担,原告贺X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东风日产骐达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x)归原告贺XX所有,车辆过户的费用由原告贺XX承担,由被告冯X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四、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五、原告贺XX享有探视小孩贺韵淇的权利,探视的时间、地某、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贺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罗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