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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略),无业。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略),无业。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边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经原告多次催要,付利息5000元,下余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40000元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边某本金及利息共计64800元,已付5000元,下余59800元由被告王某于2012年5月10日之前给付原告边某。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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