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XX煤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
上诉人奉节县XX煤矿与被上诉人田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奉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奉节县XX煤矿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XX煤矿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田XX在原告处务工。2009年10月12日,原告为被告申办了工伤保险,于2010年9月16日退保;2011年3月8日,原告再次为被告申办了工伤保险,至今未退保。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奉节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从2011年3月8日起,田XX与XX煤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1年7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奉节县XX煤矿起诉至一审法院时诉称:2011年3月,被告找到原告方的周某权、王家明说他(被告)有尘肺病,要求以原告单位名义来投工伤保险,投保后,国家补的部分被告就领取,若是原告补的部分,被告就不要。口头约定后,原告就为被告投了工伤保险。次月,被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原告才知道上了当,这样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被告根本没有在原告处上过班,不存在劳动关系。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田XX一审时辩称:被告从XX煤矿成立起就在煤矿采煤。原告为被告投保是事实,但说被告因职业病骗取保险不是事实。被告在原告处上班,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XX煤矿系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田XX作为具有完全某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合法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看,原告两次为被告依法申办工伤保险,这是不可质疑的事实。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某、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某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申办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申办工伤保险的对象为本单位职工,亦即和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办工伤保险的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为被告申办工伤保险的行为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用工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尚未解除。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主张依法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判决:被告田XX与原告奉节县XX煤矿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奉节县XX煤矿负担。
奉节县XX煤矿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
被上诉人田XX辩称:我从XX煤矿成立起即在哪儿上班,劳动关系成立。
二审中,上诉人奉节县XX煤矿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陈述了意见,但没有提供确实、充某、相关联的证据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奉节县XX煤矿主张为被上诉人田XX投保工伤保险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但上诉人奉节县XX煤矿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被上诉人田XX在诉讼中没能提供与上诉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办工伤保险,结合上诉人奉节县XX煤矿已为被上诉人田XX进行了工伤保险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奉节县XX煤矿与被上诉人田XX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是正确的,上诉人奉节县XX煤矿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奉节县XX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柯言
审判员肖毅
审判员贺卫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欧阳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