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管理科学院思维科学研究所教授,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姜伏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檀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安斌,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时,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某起诉称:原告于1991年完成《大智慧——思场流控制学》一书,该书出版后获得很高的社会评价。2003年9月,原告发现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销售的,李某某、檀某某联合署名编著的《金色冲浪板——少年成才高速公路》一书中,擅自抄袭了原告上述著作中的(略)字。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判令檀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檀某某、李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檀某某、李某某就涉案行为共同向陶某口头赔礼道歉(已履行);
二、檀某某、李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陶某经济损失三千元;
三、在涉案《金色冲浪板——少年成才高速公路》一书今后不再版、重印的前提下,陶某承诺不再就涉案著作权纠纷追究希望出版社的任何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陶某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檀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二百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