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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成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大成:

你因贪污一案,不服衡阳县人民法院(1997)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与本院(1997)衡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认定你构成贪污罪依据不足,将你从国土所借来用于乡政府发工资的x元与各项补贴和奖金4175元认定为贪污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调阅原案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是:(一)关于将x元借款认定为贪污的问题。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刘金桂的证言、衡阳县X乡信用社,户名为刘金桂的存取款帐单、罗兴国、梁晓宏的证人证言、汪志林的供述,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1994年9月6日,刘金桂从存在醒狮乡信用社的户头上取6300元与其手中的现金凑成x元借给你,你出具了借据,但一直未还款。后刘金桂将借据移交给梁晓宏。在1995年撤区X乡时,你授意汪志林、罗兴国用假票抵帐x元,其中包括你这x元的借款,梁晓宏证明将此借据交给了汪志林,汪志林证实将这x元的借据交还给你了,你将此x元占为已有,已构成贪污罪。这x元借款与1994年4月12日王庆春同志经管现金债务移交表所反映的张书记交来款x元不是同一款项,你申诉称这x元是你在1994年4月以前在国土所借的,并交给了会计王庆春,并没有贪污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二)关于将4175元认定为贪污的问题。国家公共财产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以直接或变相的方式将国家公共财产私自占为已有,你申诉称这4175元是各项补贴和奖金,于法无据。

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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