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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与被告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皇某(又名皇X),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皇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谭某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皇某于199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农历9月10日生有一女孩,取名皇某。婚后,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02年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婚前财产有在鼎城区的三缝两间平房一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皇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皇某由原告谭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皇某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18周某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

三、被告皇某的婚前财产在鼎城区的三缝两间平房一栋,北面的一间房屋归原告谭某所有,南面的一间房屋归被告皇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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