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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咨询中心诉李某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华夏儒商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人北京华夏儒商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华夏儒商中心)不服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1]第X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3月25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华夏儒商中心一次性支付李某2010年2月26日至2010年10月14日期间的提成款5488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华夏儒商中心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裁决采纳的录音证据是私自偷录,真实性有疑点;李某离职时,其参与的培训项目未完成,在提成比例上双方也未协商一致,故申请人没有支付提成款。综上,要求撤销海淀区仲裁委裁决。

李某同意仲裁裁决,对华夏儒商中心提出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仲裁阶段申请人并未提出录音证据不符合相关程序,其放弃了相关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夏儒商中心提出海淀区仲裁委认定的录音证据有疑点,但其并未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或出示有效证据证明该证据系伪造或有其他符合法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事实上,华夏儒商中心承认李某应获得提成款,只是给付时间及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情况,华夏儒商中心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华夏儒商教育咨询中心请求撤销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华夏儒商教育咨询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姚某

代理审判员高海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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