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后生,徐州市黄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山县X村水利管理服务站,住所地铜山县X镇。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丁祥伟,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铜山县X村水利管理服务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铜山县X村水利管理服务站于2010年7月25日前支付孙某某工程款46万元(包括湖心岛水上、水下部分全部工程款x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后收取x元,合计x元,均由铜山县X村水利管理服务站负担。
双方约定上述协议自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李清爱
审判员袁晓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