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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与铜山县水利局房村水利管理服务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后生,徐州市黄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山县X村水利管理服务站,住所地铜山县X镇。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丁祥伟,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铜山县X村水利管理服务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铜山县X村水利管理服务站于2010年7月25日前支付孙某某工程款46万元(包括湖心岛水上、水下部分全部工程款x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后收取x元,合计x元,均由铜山县X村水利管理服务站负担。

双方约定上述协议自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李清爱

审判员袁晓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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