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庞某,男,1989年7月21日,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3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庞某下落不明,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0925.64元,已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某松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