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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汤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某,男,1981年7月25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罗某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00元,已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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