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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X路。

负责人刘某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贺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1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出示了双方已和解并履行的收条证实该案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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