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阳区公证处作出(2012)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450元,利息7109元,合计82559元(已兑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阳区公证处(2012)榆阳公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执行费124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源
审判员姬治平
审判员杜保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