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尹某,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尹某在炎陵县X组分配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5000元,并提供其座落在炎陵县X组的房屋一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尹某在炎陵县X组分配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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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