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桔城大道。
负责人曾××,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反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沅江市××路X号X栋X号。
被告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沅江市×××路X号。
被告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沅江市××路X号。
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李××、董××、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罗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