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上诉人宋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宋某甲于本调解书签收当日支付给被上诉人高某医疗费3018.75元。
二、被上诉人高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上诉人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宋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