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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甲与被上诉人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上诉人宋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宋某甲于本调解书签收当日支付给被上诉人高某医疗费3018.75元。

二、被上诉人高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上诉人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宋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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