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某女。婚后原、被告长期两地生活,分居时间较长。原、被告双方均无某前个人财产、无某后共同财产、无某、债权及债务。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立新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