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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廉xx与被告廉xx、崔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廉xx,女,195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票市X区。

被告廉xx,男,194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连市X区。

被告崔xx,女,194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X区。

原告廉xx与被告廉xx、崔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廉xx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廉xx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廉xx负担。

审判员郭振萍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霍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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