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廉xx,女,195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票市X区。
被告廉xx,男,194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连市X区。
被告崔xx,女,194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X区。
原告廉xx与被告廉xx、崔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廉xx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廉xx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廉xx负担。
审判员郭振萍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霍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