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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湖南常德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席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汉族,39岁。

委托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常德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甲,该公司经理。

被告席某乙,男,汉族,38岁。

原告徐某诉被告湖南常德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席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某以“诉讼请求的赔偿及违约金额计算有误,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且在武陵区人民法院被告有多起被他人起诉的同类型民事案件,为便于某案审理、判决执行”为由,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湖南常德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席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姚敦贵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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