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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封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封某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某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封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封某位于某东省清远市X区X路富华贸易公司开发的A5#X号楼三楼X-15轴(A-K+35米)的房产作价8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某,以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借款83万元。

二、申请执行人李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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