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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陈某1、邵某、陈某2、陈某3与刘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委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12月19日履行。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9282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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