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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诉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天湖花园。

被告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诉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撤回对被告唐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邓X承担。

审判员曹XX

二○一二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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