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黄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上诉人黄某乙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