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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黄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黄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上诉人黄某乙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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