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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甲、何某某、董某某、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X路X号。

负责人秦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法定代理人董某某,系原告张某乙母亲。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索振松,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

原审被告臧某。

原审被告张某丙。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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