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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红、肖锦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是:2008年4月1日,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邓某借款38万元。李某向邓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邓某借现金叁拾捌万圆整(380000.00元),月利息为1.5%于2010年4月1日前归还。借款人:李某,2008年4月1日。”2010年4月2日,原告邓某向李某催讨欠款过程中,在原借条的基础上又新立借条。借条内容为:“因资金周转不过来2008年4月1日向邓某借的现金叁拾捌万圆人民币延长至2012年4月1日之前归还月利息1.8%。借款人:李某,2010年4月2日”。借款到期后,原告邓某多次向被告李某催讨均无果,只好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380000元及支付利息164160元,两项合计5441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自愿偿还原告邓某借款380000元,利息120000元,两项合计500000元(此款履行期限为2012年5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邓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元4621(已减半),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条款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人民陪审员肖锦标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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