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XX。
被告龙XX。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XX诉被告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某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骆XX诉称,2008年4月2日,被告龙XX因与他人合作承包公路修建向我借款21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如期还款,经我多次催讨,被告除了支付80000元利息外未再付款,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又约定到2012年2月20日前还清,但被告仍未能如期兑现,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1500元。被告龙XX辩称,欠款属实,但因资金周转有困难,请求宽限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龙XX于2012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骆XX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161500元,合计371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6872元,减半收取3436元,由被告龙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某航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