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现住深圳市X区围肚X号。
委托代理人陈瑜,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灿然,湖南省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别超凡,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庄XX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丁XX承担。
审判长瞿静
人民陪审员黄理锋
人民陪审员易年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