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XX,沅江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汪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罗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人民陪审员冷XX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