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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汪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XX,沅江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汪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罗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人民陪审员冷XX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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