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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北路分理处与被上诉人吕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北路分理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路怡景家园7-X门面。

负责人刘某,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顺民,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北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青年北路分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吕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中旬,案外人罗宇航(已判刑),化名倪X,到吕某处谎称其是长沙旺旺集团业务主管,以委托收购稻谷为幌子,邀吕某一起做稻谷生意。罗谎称为便于某算,双方须在农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2006年5月20日上午,罗以伪造的吕某的假身份证在农行青年北路分理处办理了个人结算帐户存折一本及金穗借记卡一张,并存入人民币100元。当日,吕某也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分行洞庭大道分理处办理了个人结算帐户的存折本,存入人民币100元。双方办理存折后,罗以登记吕某存折号码为由,趁吕某不备,将吕某的存折与其以吕某名义开户的存折进行了“调包”。2006年5月26日上午,吕某拿着罗已“调包”的存折到农行德山支行存入20万元。在等待与罗签订合同并验资时,得知自己的存款20万元已被罗分五次取走,吕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9月3日,武陵区人民法院(2007)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罗宇航诈骗吕某20万元的事实,判处罗有期徒刑13年。吕某认为,其被罗宇航骗走20万元,是因农行青年北路分理处违反了国务院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未认真审查罗宇航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为罗骗取其存款创造了条件,农行青年北路分理处对其存款损失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北路分理处自愿支付吕某存款损失5万元。

(此款于某解书签收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吕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青年北路分理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国丽

审判员熊某兰

审判员周建民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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