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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0日18时许,泛区X路派出所民警魏X、冯XX等人去泛区X村,对该村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尹XX进行依法传唤。在拉尹XX上警车时,尹XX抱住警车后轮大喊大叫不上车。这时,被告人尹某(系尹XX之父)、董X(批捕在逃)先后赶到大队门口,对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不明真相的许多村民对民警和巡逻队员进行起哄、围攻、谩骂和推搡,使被传唤人尹XX乘机逃跑。后派出所的所长丁XX与尹某村村主任尹XX、村委干部尹XX赶到,做尹某及其家人的规劝工作,尹某不听继续大骂派出所的人打他孩子并要求拿5万块钱,不然车不能开走。许多村民叫嚣:“他们打了我们的人,我们也打他们”,接着围堵的几百村民乱喊“打”、“砸车”、辱骂和投掷砖头,对民警和巡逻治安员进行辱骂和殴打,时间长达数小时,后导致警车被掀翻,警车被损坏的严重后果,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XX、魏X、冯XX、郭XX、张X、尹XX、尹XX、尹XX、尹XX、尹XX、尹XX的证言,车辆损失说明以及传唤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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