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女。
法定代理人周某,男,系申请人之父。
被执行人余XX,女,系申请人之母。
周某与余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2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80元。
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余XX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