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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余X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女。

法定代理人周某,男,系申请人之父。

被执行人余XX,女,系申请人之母。

周某与余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2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80元。

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余XX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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