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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煤井与唐山市鑫源煤炭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1-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一终字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煤井(朱某某煤井、张晓福煤井、笪彦伟煤井、来源三号煤井)。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乡境内。

负责人:朱某某,煤井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黄某某,河北唐山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鑫源煤炭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乡金某北。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先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唐山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煤井为与被上诉人唐山市鑫源煤炭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小光

审判员孙延平

审判员吴晓芳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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