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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镇XX居委会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戴锡金,石门县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镇XX居委会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盛黎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子XX(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朱某生活,原告朱某不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婚生子XX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门县X组的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楼房X栋、平房1间归原告朱某所有,存款22000元、金项链1条归被告刘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冉成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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