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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欧阳灏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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