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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房。

被告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房,现于湖南省××监狱服刑。

原告宋××诉被告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纯、被告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告宋××与被告章××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宋××与被告章××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张××(X年X月X日出生,女)由原告宋××抚养;

三、自2012年4月开始,被告章××按每月500元的标准逐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宋××,小孩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五、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嵘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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