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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凌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陈述、承某、变更、放某诉讼请求等。

被告: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亿,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某、放某、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凌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傅旺盛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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