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女,1984年5日17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5日前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周某、彭某的银行存款10831或查封、扣某、冻结、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