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株洲市X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略)。

原告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适用简易程某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及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取名程某,现年21岁,在外务工。由于某告生性多疑,经常在家发生吵闹,无法共同生活。特别是近年来,暴力倾向突出,在家准备了尖刀和气油,使原告感到在家里居住无安全感,因而分居一年有余,由此感情彻底破裂。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正当权利,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的房屋。

被告袁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没有伤害原告的人身安全。去年因为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被告就去火车站追原告,但原告骗被告。原告在外面住了两三天才回家,回到家后还打了被告。被告气不过才砸的车子。1996年的时候是因为房子的原因,被告和原告家里人发生矛盾,原告和原告的弟弟都打被告,被告当时用汽油烧的房子,但后来协商好了。

原告程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系夫妻关系;

2、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早就分开;

3、被告使用的刀和汽油瓶照片两张,拟证明被告有暴力倾向。

被告袁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于某告提交的证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某告提交的证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某告提交的证3,被告认为瓶子里面装的不是汽油,如果是汽油,也是用来给电动车加油的,不是针对原告的。刀子是用来防小偷的。本院认为,该两张照片并不能足以证明原告所拟证明的目的,故对原告的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早就认识。1987年确定恋爱关系后,于198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X年X月X日生下女儿程某,现已成年,现在上海务工。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1996年,因房子处理问题,双方曾有过矛盾。后双方因家庭经济及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外遇等原因,多次发生过矛盾。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称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庭审中还称有部分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也较好。后因家庭经济及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外遇,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发生过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从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感经历及现有生活状态来看,原、被告双方之间之所以出现隔阂,主要是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缺乏沟通与交流所致,夫妻感情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在面对隔阂与矛盾时,以家庭为重,互相信任,彼此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体谅、相互包容,多一点关怀多一点理解,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与被告袁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X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略)。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