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xx,男,汉族,住信阳市。
被告张xx,女,汉族,驻马店市。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x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安书瑶归原告抚养。
被告张xx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给被告20万元钱,且女儿归被告抚养,被告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4月30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9月26日婚生一女,取名安xx。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其离婚的法定要件。由于某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姚洁
二Ο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嘉翊